



在國家公園停車場,車上用電鍋煮東西,2021年太管處回信說車輛屬私人領域、管理處尊重,2026年太管處說車內也不行。
2021 年那封回信
2021年11月24日,有民眾寫信到太管處首長信箱,問國家公園內能不能在車上用電鍋、電熱水壺。
太管處回信說,車停在合法停車格、車窗關著,沒有造成公共危險、沒有民眾檢舉有公共危險,也沒有在公共場域做禁止事項、影響環境和其他遊客,管理處就尊重遊客在私人領域的個人行為。
2026 年武嶺這一件
2026年10月25日,太管處回應李多慧在武嶺車宿拍片的檢舉:停車場不是公告的露營炊煮區,就算在車內、用的是沒有明火的電器,在非指定區域炊煮都不符規範。
李多慧團隊10月4日上山拍攝,當晚保七第九大隊巡查時勸導停止煮食,影片10月24日上傳後被檢舉。
目前確定要罰的是攀爬岩壁,最高3000元。車內煮食太管處還在評估要不要開罰,如果開罰,依禁止事項第六點,第一次1500元,第二次起3000元。
五年間條文改過兩次
2022年6月28日,第六點的「野炊」改成「炊煮」,修正說明寫炊煮是包含任何火源的烹煮,舉的例子是木材和登山爐具。2025年9月5日,「未經核准」改成「擅自」。
兩次修正都沒有提到車內,也沒有提到電器,目前也查不到太管處公開說明為什麼改變見解。2021年的回信目前只有網路流傳的截圖,太管處網站查不到原文。
停在武嶺停車格、車窗關著,用電熱水壺燒一壺水泡麵,現在算不算炊煮?
原文發佈於 營火部落 Facebook 粉絲專頁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