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
手貼排氣管 20 秒、燙出水泡,告檢驗員強制罪、傷害罪,檢察官處分不起訴。不少網友說是告錯罪。照條文看,兩個罪名都要證明「故意」。
事情經過
2025 年 3 月 19 日下午,一位哈雷車行業者到公路局中壢監理站辦排氣管變更查驗。檢驗員手上拿著紅外線測溫槍,卻要他把手貼在排氣管頭段的隔熱裝置上,「你能放 20 秒就給你過」。放手後手掌發紅,被判不通過。檢驗員接著到另一台重機示範,自己伸手摸了排氣管尾段。
他事後就醫起水泡,主張左手二到三度燒燙傷。隔天新竹區監理所發新聞稿,承認請民眾用手碰觸排氣管「非檢驗之必需程序,確有不當」。
兩個罪名都卡在故意
強制罪要有強暴或脅迫。檢驗員沒動手,「放 20 秒就給你過」比較像開條件,監理所也主張這台車的隔熱裝置本來就不符規定。
傷害罪要有故意,包括預見會發生、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的「未必故意」。檢驗員當場自己伸手摸別台車示範,這個動作看起來是他認為摸得住。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,預見可能發生但確信不會發生,以過失論。
處分書只流出第一頁,檢察官的完整理由還看不到,兩個罪名都卡在故意,是最可能不起訴的原因。
說告錯罪也不太準
告訴只要講清楚發生什麼事,罪名寫錯了,檢察官不受拘束,同一件事可以自己改用過失傷害來審。檢察官有沒有審酌過失傷害,第一頁看不出來。
被告這邊也有抗辯:當事人是成年的車行業者,知道排氣管會燙,自己決定去摸,隨時可以放手。
刑事還剩什麼路
現在另外再告過失傷害,大概來不及。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,要在知道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;不起訴確定後,沒有新事實、新證據也不能再起訴。
刑事還剩的路,是收到處分書 10 天內聲請再議,被駁回再 10 天內委任律師,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。當事人有沒有聲請再議,目前查不到。
比較實際的是國家賠償
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過失、侵害人民權利,國家就要賠,不用證明故意,監理所自己的新聞稿也寫了「確有不當」。請求期限是知道損害後 2 年,從 2025 年 3 月 19 日算,到 2027 年 3 月 19 日。當時有媒體報導監理站已經賠償,細節沒有公開。
驗車被要求徒手測試,可以拒絕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15,換排氣管的機車,隔熱只寫一句「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」,隔到幾度、怎麼量,條文沒寫。驗車被要求徒手測試可以拒絕,請檢驗員用測溫儀器量,監理所自己說過手摸不是必要程序。
以上依條文與公開報導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。如果是你,那 20 秒會把手放上去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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